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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立学生处分申诉制度折射法治进步         【字体:
建立学生处分申诉制度折射法治进步
作者:丁慎毅    文章来源:东方网    点击数:806    更新时间:2018-2-12

北京市教委6日印发修订后的《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》,进一步突出了学生奖励和处分的教育目的,新增了学生申诉部分。增加了被处分学生的权利救济类型和途径,包括处分作出前的陈述权和申辩权,送达决定书之后的申诉权,明确了学校和区教委受理申诉的职责等。特别提出学校应充分保障学生的申诉权,应建立学生处分申诉制度,建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。  

过去,学校在对学生的处罚上,大都以老师和学校意见为主,极少听取学生的意见,不可避免地在处罚学生上掺杂一些主观因素,导致处罚不公平。建立学生处分申诉制度,让学生有“冤”有处申,有“苦”有地儿诉。让教育和保护相结合,有效地保障了学生的合法权益,彰显了教育的人文关怀和最终目的,是深入推进依法治校的必然要求,折射出法治的进步。  

首先,学生处分申诉制度保障了学生合法权益。  

近年来,学生和家长越来越重视维护自身的权利,学生管理领域法律纠纷不断。一方面,学校为维护教学秩序和教育环境,有权对违反校规的受教育者予以处分。另一方面,学生对学生申诉处理工作有知情权、参与权、表达权和监督权,在学校实施处分失实或失当、学生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侵害的情况下,学生处分申诉制度可以使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救济。  

其次,学生处分申诉制度彰显了教育的人文关怀和最终目的。  

对学生进行处理、处分仅仅是教育的一种刚性手段,而非教育的最终目的。学生违纪处分在制度运行、功能发挥、目的达到后,学生确有悔改表现可撤销处分并公布,这是对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的有益补充,充分发挥了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育人功能和育人价值。  

再次,学生处分申诉制度是深入推进依法治校的必然要求。  

“重实体、轻程序”的历史传统影响,我国学校采用习惯性思维进行学生管理,导致处理、处分学生依据不足、程序缺失等现象时有发生。此次着眼于对学生权益的切实保护,对于学生处分告知、学生申辩和申诉制定进行了明确和完善,更加符合学生管理实际,更具操作性。依法治校同样也是对学生法制意识的示范,有利于权力博弈的过程、权利表达的过程中丰富教育契机与教育内容,提升学生的责任感,培养富有独立意识、具有民主精神的青年人。  

在此之前,我国高校已经有学生处分申诉制度,《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》新增学生学生处分申诉制度是高校学生管理办法的下沉,符合当前的中小学生现状,也是一次好的示范,有利于在全国各地推广。  



文章录入:梁艺懿  责任编辑:周美娟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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